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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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

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仲裁案

来源:武汉律师   网址:http://szzy.viplaw.cn/   时间:2015/1/31 16:02:32

  内容摘要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某贸易连锁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3年的《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未到期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雇员吴某某签署了一份《退出特许加盟协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与其店员吴某某串通签署《退出特许加盟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退回加盟费和保证金;被申请人则认为,吴××是申请人的雇员,该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吴××有权签署《退出特许加盟协议》,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雇员吴某某未经申请人授权而签署《退出特许加盟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构成表见代理。理由是:1、申请人开加盟店时提供给被申请人的铺面租赁合同是由吴某某所签订。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加盟店配送货物,多有吴某某签收配送单,这说明加盟店的日常经营是由吴某某负责的。3、吴某某作为申请人雇请的店员,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正是上述情况的存在,而使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吴某某有权代申请人签署《退出特许加盟协议》。由于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署《退出特许加盟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仲裁庭据此裁决,双方的加盟合同已经解除,加盟费不退,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保证金20000元。

惠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贸易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7年×月×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受案号为[2007]惠仲第×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申请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惠州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仲裁通知书》等材料,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上述材料及仲裁申请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及仲裁申请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提交了仲裁反请求书。本会又将仲裁反申请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反请求被申请人。

  根据《仲裁规则》第八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因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为本案独任仲裁员。2007年×月×日,由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庭组成后,审阅了本案材料,决定将仲裁本请求和仲裁反请求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于2007年×月×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和答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核对,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彼此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后还向仲裁庭提交了代理词。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现就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 情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贸易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称《特许加盟合同》)发生纠纷,故申请仲裁。

  申请人申请称: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一份《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加盟被申请人的连锁店,前三年的加盟费共10000元。保证金20000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铺底货物50000元,期限从2005年4月12日到2008年4月11日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住宅花园第二期租用了一间铺面,月金为1700元,并按被申请人的要求由其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根据被申请人的结算,装修费为20686元,附属设备、物料、用品等投入款项3242.90元。同时,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购置了两部空调机、风帘机等设备。200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乘申请人不在铺面管理时,私自将申请人的全部物品搬离档口,拆毁档口的装修、招牌等物品,并造成申请人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与店员串通,突然解除《特许加盟合同》,造成申请人的档口装修损失20686元,附属设备、物料、用品等投入款项3242.90元,以及因加盟快迪连锁店购置的货品和租房空值等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同时被申请人应该因违约退回加盟费10000元、保证金20000元。为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12日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有效;

  2、被申请人因违约退回申请人的加盟费10000元、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从收款之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利息(暂计止2006年9月30日为1000元,此后利息另计);

  3、被申请人因违约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共23928.90元(其中店面装修费20686元;附属设备、物料、用品等投入款项3242.90元);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及庭后提交的代理词辩称:

  1、吴××签订《关于分店退出特许加盟事业的协议》(以下称《退出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刘××(申请人,下同)应当履行该协议,向答辩人返还大型机电设备、电脑硬件系统、货架及开业首批铺货商品。刘××的装修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刘××未按《××贸易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返还以上应还物品,答辩人有权扣留20000元保证金不还。以下四点足以说明吴××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首先,分店商铺的租赁合同是吴××与房东签订的(见答辩人提供的证据1《门面租赁合同》租房合同)。在庭审中刘××的代理人已承认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加盟者提供商铺租赁合同是××公司(被申请人)同意加盟的前提条件,刘××提供的租赁合同是由吴××与房东签订的,这说明刘××将加盟店的重大事项交由吴××处理。刘××在××公司(被申请人)反请求案中提供的证据2《承诺书》,其与刘××为请求人的案件中提供的证据8《退出协议》)中吴××的签名炯然不同,这说明刘××提供《承诺书》是伪造的,仲裁庭不应当采信。

  其次,吴××代刘××在《××住宅小区应收(付)帐款汇总表》上签名(见××公司提供的证据4第1、4、5页)。《××住宅小区应收(付)帐款汇总表》是加盟者每月领取加盟收益的凭证,刘××将收益都交由吴××代理,这使得××公司(被申请人)完全由理由相信吴××有权签订《退出协议》。

  再次,被申请人日常向分店配送货物时都是吴××在《[××便利]门店配送单》上签名,这说明加盟店的日常经营是由吴××负责的(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

  第四,吴××在证据2《协议书》中称吴××与吴×××是加盟店的投资者。

  由于吴××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退出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由刘××承担。《退出协议》第3条约定:“加盟保证金20000元:在乙方结清所有货款及往来账务,并归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经营资料,物品、设备、电脑设备、货架、商品及带有甲方商标标示物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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